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重要科学前沿和有广泛应用前景的学科领域内更好地为全国科学工作者创造条件,开展高水平研究工作,积极进行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人才流动与学科交叉渗透,更多更快地培养青年人才,更充分有效地利用现有学术环境和科研设施,推动我国科学事业更加迅速蓬勃地发展,我院决定把国家计委在我院投资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选择我院一批基础较好的研究实验室对国内外开放(以下统称中国科学院开放研究实验室)。为此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开放研究实验室是面向国内外的在学术上相对独立的研究实体,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国内外的科学工作者都可以在开放研究实验室发布的《课题指南》范围内申请研究课题,经学术委员会评审批准资助后,来开放研究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也可受聘参加合作研究,或者自带课题和经费及配套设备来开放研究实验室工作。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设立开放研究实验室专项基金,并在开放研究实验室系统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定期检查评议,实行择优支持和淘汰的制度。每隔三年,院对各开放研究实验室的研究工作、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和科研管理等方面组织一次检查评议,发布检查评议结果,并按学科对百分之十五的开放研究实验室进行调整更新。对办得好的实验室予以表扬,并在科研经费、设备改进方面根据需要,优先考虑支持;对在某些方面不足的实验室提出审批警告,限期改进;办得差的实验室将被淘汰。
中国科学院鼓励那些具备基本条件的实验室经院按开放研究实验室条件审议批准后,自费起步开放,经三年实践,参与院统一评比,先进者可以加入院开放实验室基金的竞争。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各开放研究实验室应积极创造条件承担国家科研项目,为解决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为我国未来发展的科技储备作出贡献,同时也要通过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争取多渠道经费支持,参与国际竞争,为国争光。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开放研究实验室尊重人才和创造性,提倡开拓、创新和献身精神,特别重视为青年学者发挥聪明才智创造条件,并为青年科学工作者专门设立若干高级职务(研究员、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岗位的责任名额。凡四十五岁以下和三十五岁以下,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可经所在开放研究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考核评审,推荐晋升研究员和副研究员,并由研究所审定后报院特批,然后由实验室主任聘任。外单位青年客座人员聘期一届不超过二年,在聘期间如原工资低于受聘职称的工资,由所在开放研究实验室补足。
第六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要具备下列条件:
1.研究内容属学科发展前沿或优先发展领域,有创新思想和特色,有坚实的学科基础,有明确的近、中、远期目标;
2.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层次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与技术队伍,有较高的组织管理水平;
3.学风正派,能发扬学术民主,有团结合作精神;
4.具备基础的研究实验条件:包括基本实验设施,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学术活动环境以及良好的后勤服务;
5.研究所的领导人应当具有办好开放研究实验室的积极性和决心,能把办好开放研究实验室作为研究所的重要任务之一,积极指导、支持开放实验室的工作。
第二章 开放研究实验室的组织
第七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是在研究所领导下,面向国内外开放的、在学术上相对独立的研究实体,它的研究发展领域,所是开放研究实验室的后盾。开放研究实验室接受所的行政领导和业务监督指导,研究所为开放研究实验室提供行政后勤服务的保证。日常科研和学术活动的安排,经费使用计划,实验室通过它的学术委员会民主讨论,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自主组织实施。
第八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若干高水平同行科学家组成,委员由开放研究实验室所推荐,报院批准后,由所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委员选举产生,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中,开放研究实验室所属单位的委员不得多于三分之一,由几个单位的相关学科的研究所或邮局组为基础组成的联合开放研究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中,联合单位的委员总数不得多于二分之一;每届学术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
第九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的主任由中国科学院院长从国内外科学家中选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一届;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所长聘任,报院备案。
第十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由外单位人员担任,并实际参与实验室的领导与管理;开放研究实验室的领导成员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实验室从事科研和领导工作,要学风正派,富有民主和团结精神。
第十一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要精干,要有合理的年龄和知识结构。其中固定研究人员只能占实验室可容纳研究人员的三分之一左右。三分之二应是流动的客座研究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只设一名学术秘书和一名行政秘书。固定人员实行有任期聘任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章 开放研究实验室的管理
第十二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组织领导开放研究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人员聘任、财务开支、行政管理等工作,特别要把团结和培养人才,并为他们创造科研条件,争取多出高水平成果和优秀人才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是开放研究实验室的学术评审机构,主要职责是:掌握研究方向、审定《课题指南》、审报研究课题、组织成果评价、讨论和审议实验室的经费计划和重大学术活动。
第十四条 开放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一律实行统一管理,公共使用的制度。实验室的固定技术人员主任领导下专门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操作以及发展研制,研究人员不得已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占有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 凡需取得开放研究实验室资助的课题,均需经过申请,由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课题结束时,须向实验室提交研究论文,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研究成果。研究成果归开放研究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论文发表时,同时注明开放研究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凡在开放研究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包括客座人员)均可作为开放研究实验室的成员参加国内外的有关学术活动和合作研究。
第十七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的经费在所财务内单立帐目,由实验室主任统筹安排,按题核算,并执行国家规定的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科研经费的开支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材料费、专用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仪器租用费和协作加工费;
2.学术活动费,包括国内外学术交流、学术会议与科学考察调研费;
3.获准在开放研究实验室从事工作的客座研究人员的旅差费、生活补贴以及特批的青年高级研究人员的工资补差;
4.在无法解决住房条件时客座研究人员的住宿费。
第十八条 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各所应将开放研究实验室的外事活动纳入本所外事计划,并积极协助组织实施,院里将对一些高水平的重要交流与合作项目择优加以支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国科学院开放研究所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凡符合院开放研究实验室的规划布局,具备基本条件,申请开放的研究实验室,须填报《中国科学院开放研究实验室申请书》,由有关专业局会同计划局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学院计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