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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3-1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含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院重点实验室)是我院从事基础研究和高技术前沿探索的核心力量。为促进重点实验室加强科学前沿部署和交叉学科研究,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把若干重点实验室建成世界知名的科学研究基地,中国科学院决定设立“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简称实验室择优经费)。

  第二条 为加强实验室择优经费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原则与经费核定

  第三条 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实验室择优经费主要支持在国家评估中取得优秀、良好成绩的我院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院重点实验室。少部分经费用于支持院在重要或新兴交叉学科方面组建国家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结构调整。

  第四条 院重点实验室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每年院实验室择优经费的预算额度,确定优秀和良好实验室的支持强度,一般“优秀”档为“良好”档强度的两倍。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院内联合实验室,根据其体量大小适度增加经费额度。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研究所是院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主体。实验室择优经费是在研究所对实验室给予经费支持的基础上院择优强化支持的专项经费,由研究所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研究所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也不能以此替代其应支持实验室的经费。

  第六条 实验室择优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科学研究。支出范围包括:公共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软)硬件建设;开放课题和新学科生长点部署;国内外合作、学术交流活动;论文与论著、专利与国家科技奖等方面的绩效激励;高访学者和客座人员的研究经费、住宿费、补贴;其他与实验室发展有关而必需的费用。

  第七条 实验室择优经费的使用应公开透明。实验室主任应在院实验室择优经费预算下达后制订经费支出计划,经室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实验室择优经费使用情况应向实验室人员通报,并在研究所年度财务决算中单独说明。

  第八条 实验室主任对实验室择优经费的使用负责,研究所负责依照本办法监督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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