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加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治区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技术开发、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进行学术与技术交流的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主要是围绕自治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进行探索和创新。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于大学或科研院所或其他具有创新能力的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根据自治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自治区有计划地发展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一般为已运行3年以上的实验室,在本学科或领域的研究与开发中特色明显,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获得多项科技成果;
(三)有一支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队伍,专业符合主要研究开发方向的高级科技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四)实验室的后勤、运行经费等条件有依托单位提供保障;
(五)具备较好的实验条件,仪器设备、设施、场所能统一管理和开放式使用;
(六)有较完善、有效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实验室,均可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申请。自治区科技厅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予以批准认定。
第八条 对批准认定的重点实验室,自治区科技厅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专项资金主要供实验室用于设立开放研究开发课题、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以及补助运行经费。
第三章 指导委员会与相关部门职责
第九条 为加强对全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宏观管理,自治区成立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指导编制全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规划和计划;
(二) 制定指导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 研究并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
(二) 负责全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三) 聘任重点实验室的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 负责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和评估;
(五) 负责重点实验室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建设与运行经费等条件以及后勤保障;
(二)负责推荐重点实验室的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人选;
(三)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四)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做好对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
(五)根据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提出对其业务的调整意见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批;
(六)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七)依照有关规定管理重点实验室的资产。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为四年,可连任,每年在本实验室的工作时间应不少于九个月。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是本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负责提出研究开发的重点任务和开放课题,审议或策划学术与技术方面的重要活动。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以单数为宜并不少于7人,必须有依托单位以外的专家学者参加。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内部实行聘任制。研究开发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流动人员可根据研究开发工作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或课题组长聘任。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人才来从事科学研究,积极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本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本实验室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要对外开放,使仪器设备、数据、资料等科技资源实现社会共享。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重视学风与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档案管理,确保实验室运转的正常高效和数据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五章 评 估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对重点实验室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发布评估结果,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责令整改;对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