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531号)精神,为规范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为推动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提升实验室自主创新能力,发挥实验室在人才培养与引进、学术交流与合作、资源开放与共享中的作用,由自治区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自治区科技部门认定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及自治区与科技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稳定与竞争相协调的支持机制。稳定性经费支持依托单位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重点实验室,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竞争性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开展的开放研究课题。
(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按照稳定与竞争不同的经费性质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重点实验室专项资金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开放研究费、科学仪器设备费以及重点实验室评审评估费。
(一)开放运行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组织学术交流、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暖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
(二)开放研究费是指依托重点实验室条件平台,围绕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的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具前瞻性、探索性研究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三)科学仪器设备费是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科研需要进行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室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四)评审评估费是指自治区科技厅组织重点实验室评审和评估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允许开支的劳务费是指在开展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中支付给重点实验室成员或相关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专项资金中差旅费、会议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专项资金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三章 预算管理与执行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部门根据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定期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将评估结果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审定、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一)开放运行费预算实行分类分档管理。自治区科技部门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结果,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学科领域特点、规模等,提出重点实验室档次划分建议,送自治区财政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科技部门根据分档情况,结合财力可能,确定重点实验室基本运行费分类分档支持标准。
(二)开放研究费预算实行评审与验收管理。重点实验室提出开放研究方向指南,自治区科技部门负责发布指南、受理申请与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开放研究费预算安排建议,送自治区财政部门。开放研究费预算执行一般为3年,研究完成后,自治区科技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开放研究费预算执行实行报账制管理,即开放研究费使用单位或个人根据预算和用款进度,凭合法有效支出凭证向重点实验室提出用款申请,由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按规定报销。不得将开放研究费直接转拨。
(三)科学仪器设备费预算以重点实验室五年评估为一个周期,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自治区科技部门确定预算额度,参加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在评估当年编制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含经费预算)。工作方案编报年限一般为三年。重点实验室应当按照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结合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现状等,以形成各具特色的研究实验体系为目标,根据实际需求和预计可以完成的工作量,科学合理地进行编制。工作方案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自治区科技部门评审。
自治区科技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学仪器设备工作方案进行评审评估。自治区科技部门结合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结果和工作方案评审评估结果、学科领域特点,提出科学仪器设备费预算安排建议,送自治区财政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核定并下达预算。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经费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报自治区财政和科技部门批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资金形成的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有经费节余的,其中,开放运行费的年度结余经费,用于次年重点实验室基本运转;开放研究费、科学仪器设备费的结余经费,按照自治区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年度决算纳入依托单位决算编制。
第十四条 鼓励其他渠道的经费投入重点实验室,支持重点实验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自治区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将专项资金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科技部门采取年度抽查的方式,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与重点实验室评估相结合,有关内容包含在后者之中,其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自治区科技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教[2003]199号)同时废止。